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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于离婚状态下的夫妻一方对外借贷,配偶对真实性提出异议的,应结合款项金额、交付方式、交易习惯等情况全面查证

————李某某诉蔡某某、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

裁判规则

  处理债务人及其配....(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)

 

正文


李某某诉蔡某某、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
  【基本案情】
  李某某诉称:2009年8月5日,蔡某某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需要,向李某某借款1500万元,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,利息按年息15%计算。后蔡某某未能按期还款,向李某某出具了《还款计划保证书》,承诺利息按年息20%计算,还款期限延期半年,以其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幸福里雅居某房产(以下简称幸福里雅居房产)及车辆作为还款担保。2012年9月,蔡某某向李某某偿还了200万元,剩余款项未还清。蔡某某、张某某系夫妻关系,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,蔡某某、张某某应共同偿还。张某某知悉借款事宜,每月代李某某向银行还贷,共计1864000元。请求:判令蔡某某、张某某共同向李某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、利息人民币250万元及起诉之后产生的利息。
  蔡某某辩称:李某某所举事实属实,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某借款,借款目的是为办公司。后因公司经营不善,无法按时还款。蔡某某、张某某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,应由二人共同偿还。
  张某某辩称:(1)李某某与蔡某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并不存在。李某某、蔡某某出资设立了湛江领成矿物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湛江领成公司),分别以物业抵押贷款对公司追加投资。1500万元转入蔡某某账户当日又从蔡某某账户转入湛江领成公司账户,湛江领成公司增加了李某某的投资款。(2)张某某对蔡某某借贷及事宜并不知情。蔡某某、李某某及证人郭某均称1500万元中的147998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、200200元以现金交付。张某某在蔡某某处发现的银行转账单显示,郭某于2009年8月5日向蔡某某转账两笔款项,第一笔转账金额14799800元、手续费200元,第二笔转账金额199985元、手续费15元,相加共1500万元。张某某提交转账凭证后,蔡某某、李某某及郭某当即改口称因时间久远,记不清转款细节。(3)张某某与蔡某某夫妻感情已破裂。蔡某某为争夺财产,多次与张某某发生冲突。蔡某某认可借款事实,目的在于侵占张某某名下的房产。
  法院经审理查明:2009年8月5日,蔡某某出具《借条》称: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,向李某某借款1500万元,已收到汇款14799800元、现金200200元,借款期两年。
  2011年11月2日,蔡某某以其本人及其妻张某某的名义出具《还款计划保证书》称:蔡某某向李某某借款1500万元,含银行转账14799800元、现金借款200200元,还款期延长半年,以蔡某某和张某某拥有的房产和车辆作为还款担保,《借条》原件已收回。《还款计划保证书》提及的房产和车辆均登记在张某某名下,未办理抵押登记。蔡某某承认《还款计划保证书》“张某某”的签名为其所签。
  李某某在本案中提交的《借条》为复印件,其与蔡某某均称《借条》原件已由蔡某某收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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